2017年苏州市医保待遇一览表

2017-11-21

2017年苏州市医保待遇一览表


职工


居民

在职

退休

残疾军人

老居民

少儿

大学生

企业

企业

门诊

个人账户

计入标准

45周岁以下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3%记入;45周岁以上(含45周岁)的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4%记入

70周岁以下1250元/人·年,70周岁以上(含70周岁)1450元/人·年,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700元/人·年。

1750元/人·年

支付范围

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。往年个人账户也可以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自负部分。

拓展使用

往年结余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自动结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自费准字号药品、医疗器械(耗材)和诊疗项目医疗费用。往年结余超过3000元以上可将1000元以内、超过6000元以上可将2000元以内金额购买商业健康保险。

门诊统筹

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

个人账户用完后,自负600元后,在3800元以内按60%的标准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予以补助;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、社区卫生服务站、门诊部、诊所等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,补助比例可提高至80%

个人账户用完后,自负400元后,在4500元以内按70%的标准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予以补助;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、社区卫生服务站、门诊部、诊所等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,补助比例可提高至90%

个人账户用完后,残疾军人专项基金(已并入统筹基金)结付90%

在1000元限额内按就医单位级别分别按以下比例补助:签约社区60%;非签约社区40%;区(县)级、专科医院40%;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35%

在各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限额内补助60%

使用范围

B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/零售药店

B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/零售药店

定点

具有居民医保定点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

住院

起付标准

当年首次住院标准: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800元;区(县)级医院、专科医院600元;乡镇等基层医院300元。当年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该院首次起付标准的50%,当年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

当年首次住院标准: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600元;区(县)级医院、专科医院400元;乡镇等基层医院200元。当年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该院首次起付标准的50%,当年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

0

当年首次住院标准: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600元;区(县)级医院、专科医院400元;乡镇等基层医院200元。当年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。

统一为500元

分段结付比例

起付标准以上4万以内(含4万元)90%、4万以上95%

95%

95%

起付标准以上-4万元(含4万元)75%;4万元-10万元(含10万元)80%;10万元-20万元(含20万元)90%

封顶线

20

门诊特定项目

尿毒症透析

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在4万元以内的部分,结付90%;4万元以上的部分,结付95%;

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在20万元以内的部分,结付90%。

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

恶性肿瘤放疗化疗

治疗期

康复期

每个结算年度在8000元限额内结付90%

每个结算年度在8000元限额内结付90%

重症精神病

3000元限额内结付100%

2000元限额内结付100%

老年性白内障

3800元限额内的部分(其中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费用限价2800元,人工晶体费用限价1000元)结付90%

3800元限额内的部分(其中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费用限价2800元,人工晶体费用限价1000元)结付90%

再障贫血

8000元限额内结付90%

8000元限额内结付90%

血友病

60000元限额内结付90%

60000元限额内结付90%

家庭病床

每180天为一结算周期,每一周期起付标准为400元,超过起付标准在4000元限额内结付90%

结算年度

4月1日~次年3月31日

1月1日~12月31日